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幹事甄選簡章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幹事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職稱:幹事(職務編號:A150100)
職系:一般行政
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名額:1名
三、辦公地點: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地址:高雄市鳳山區保義街100號)
四、應徵資格:(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 具有一般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同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且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 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具工作熱誠、品性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職務調整者。
(四) 具備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及Internet)與網路操作能力並具執行能力。
(五) 須具備公務人員核心價值「廉政」、「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六) 歡迎具合格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者報考。
五、報名截止時間:即日起至102年8月13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報名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幹事),逾期或資料不全不予受理,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上回郵信封。
六、報名地點:鳳翔國民中學籌備處(位於鳳翔國小校內)。
七、報名方式:
(一) 填寫報名表(請自鳳翔國民中學網站最新公告處下載http://fsjh.blogspot.tw/)。
(二) 繳交公務人員履歷表(附相片、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現職或曾任銓審函、現職派令及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影本、最近五年內獎懲、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全民英檢證書(無則免附)、其他與本職缺相關訓練、進修證明文件或採購證照影本(無者免附),以上證件均以A4紙張影印,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三) 一律採通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830高雄市鳳山區鳳育路63號,鳳翔國中籌備處,連絡電話:(07)7929337。
八、甄試項目:
面試:(專業知能、工作理念及服務態度等)
依本校報名收件順序排列,原則上面試時間每人約10分鐘,由甄試委員視面試情形決定增減時間,占總成績100%。
九、甄試方式、地點:
(一) 甄選方式:資格條件審查合格者由本校擇期通知。
(二) 甄試地點:另行通知。
十、錄取方式及公告:
(一) 正取1名、備取2名。
(二) 經甄選錄取人員名單依權責規定需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 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一、其他
(一)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 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 考試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佈放假時,則考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教育局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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