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第1次公告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第1次公告
壹、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三、教育部訂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貳、甄選科別、名額及節數:
一、代課教師:共4名,代課期限102.8.30~103.6.30不含寒假
健康教育教師1名(每週授課5-7節)、
視覺藝術教師1名(每週授課7-9節)、
電腦教師    1名(每週授課5-7節)、
體育教師    1名(每週授課4節)、
二、正取代課名額,依甄選成績高低順序錄取,並擇優備取若干名。
三、備取人員候用有效期限:以上備取人員依錄取順序列冊候用,候用有效期限
  103630日止。
四、本校102學年度內如有新增代課教師缺額,得由備取人員依各類別成績高低順序序遞補聘用。

參、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台灣地區設籍滿10年以上),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男性需服完兵役義務或免役者。

3.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2.7.28高市教二字第0920025090號函規定,不受理「退休教師」報名。
二、應甄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合格教師證書者。
2.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等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肆、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
民國1020815日(星期四)上午930~1030
二、報名地點: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鳳育路63號(鳳翔國小301教室)
聯絡電話:07-7929337

伍、報名方式:現埸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一、「報名表」、「委託書」等報名表件,請逕至本校網站http:// fsjh.blogspot.tw//下載。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共1張)。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
國民身分證。
2.
各該應試科別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
曾修畢特殊教育三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5.
報名費:不收費。

陸、甄試:
一、時間:民國102815日(星期四)上午1100
二、地點:高雄市鳳山區鳳育路63號(鳳翔國小301302教室)
三、項目與比例:口試、試教各佔50%
四、考試範圍:
口試約6分鐘、試教約8分鐘(教師自選版本及教學單元)
五、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又試教成績相同時以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教知能研習54小時者優先,若又同時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教知能研習54小時者,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六、應試者總成績未達70分時,不予錄取。

柒、成績公告及複查:
一、甄選成績於民國102815日(星期四)下午甄選辦理完竣後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公告」處,不另寄發成績單。
二、複查成績者請於民國102816日(星期五)上午12時前,至本校教務處辦理。

捌、錄取通知及報到聘用:
一、甄選成績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錄取名單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教職員工甄選」網頁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正取人員請於民國102819日(星期二)上午12點前,親自至本校持原繳驗之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時間至103630日止)。

玖、待遇:
一、代課教師一律依上課鐘點支給鐘點費。

拾、錄取人員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聘任。已聘任者,提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決議通過後,由校長解聘之。錄取人員在聘約存續中,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或第九款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事宜。

拾壹、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一、聘期除有特殊情形外,均以「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330高市教人字第0980012373號函)。
二、報名期間或考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特殊事故宣布停止上班時(不含停止上課),報名或考試日期順延1日至次1上班日,不另行通知。
三、疑義查詢專線:(077929337
政風專線電話:(073315778,政風信箱: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附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參、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九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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