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2日 星期一

佛光山2013年國際書展 『我愛閱讀』兒童徵文活動簡章

一、活動宗旨:
佛光山秉持開山宗長星雲大師「讀做一個人,讀明一點理,讀悟一些緣,讀懂一顆心」的信念,致力推廣全民讀書運動,除創辦「人間佛教讀書會」,更購置50部的「佛光山雲水書坊行動圖書館」,將書香送到每個需要的地方,目的均希望藉由閱讀豐富生命的內涵。
為進一步推廣全民讀書,佛光山特別舉辦本次2013國際書展。同時為使書展活動效益擴大,主辦單位更規畫兒童徵文與徵畫活動,結合閱讀與繪畫,增加兒童多元的學習和興趣,提升兒童閱讀樂趣。
二、活動單位
指導單位:教育部、文化部、高雄市政府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佛光山文教基金會
承辦單位:佛光山佛陀紀念館、國際佛光會中華總會
協辦單位:人間福報、人間衛視
執行單位:佛光緣美術館總部
三、參賽對象:全國各縣市中年級、高年級(年級以101學年度學制計之)國小學生
四、活動說明:
         1. 徵文活動題目以「我愛閱讀」為發想,題目自訂,內容範圍須如下:
(1)閱讀是輕鬆且喜悅的生活文化,可將閱讀過程中的感動心得作呈現。
(2)將最喜愛的一本書的故事情節內容等表達出來。
(3)其他,如難忘的閱讀經驗等。
         2.字數400字以內(包括標點符號),不得用詩歌、韻文方式寫作。
         3.使用正體字,以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或鋼筆親筆書寫。
         4.請自備六百字稿紙,採橫式直書。請將報名表黏貼在稿紙背面,以不易脫落為主。
         5.作品郵寄至:高雄市大樹區佛光山佛光緣美術館總部行政組
         (並於信封上註明「佛光山2013國際書展『我愛閱讀』徵文活動」)
五、獎項類別:
(一)作品依學制(年齡)分組評審,各組獎項如下:
1.佛光獎:新台幣1,500元、獎品、獎狀(每組1名)
2.特優獎:新台幣1,000元、獎品、獎狀(每組1名)
3.優等獎:新台幣500元、獎品、獎狀(每組1名)
4.佳作獎:新台幣300元、獎品、獎狀(每組20名)
5.入選獎:頒贈獎狀、獎品(每組30名)
(二)
1.團體獎:頒贈獎狀、獎品予學生報名人數前三名之各級學校及教育單位。
2.指導老師獎:頒贈獎狀、獎品予學生得獎人數前三名之指導老師。
六、評分標準:
            1.內容與主題構思40% 
            2.創意與想像20%
            3.結構與修辭30%
            4.文字書寫與標點10%
七、評審:委請專長教師擔任評審。分為書面審查、複審、決審三階段進行。
八、評審結果通知:以電話通知,或寄發頒獎典禮邀請函。得獎名單將公告於人間福報及佛光緣美術館網頁。
九、徵件日期:徵件截止日102/8/20(星期二),寄送以郵戳為憑。
十、注意事項:
(一)參賽稿件須符合主辦單位所指定之主題及規格。每人限投稿1件,凡他人代筆、修改、抄襲,報名表資料不齊及稿件不完整、不符合主題者等,將取消參賽資格。
(二)所有參賽稿件恕不退還,著作財產權屬於主辦單位「財團法人人間文教基金會」。全部稿件,主辦單位有權刊登、轉載或發行等運用,不另支付版稅。
(三)活動聯絡電話:07-6561921分機1434 。
活動詳情亦可查詢佛光山全球資訊網或佛光緣美術館網站:
佛光山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fgs.org.tw
          佛光緣美術館網站 http://www.fgs.org.tw/fgsart/
十一、頒獎典禮:
日期:102年9月14日
地點:佛光山佛陀紀念館

2013年8月8日 星期四

鳳翔國中代課教師甄選相關表件


請聯結下載
http://goo.gl/5AsAZe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第1次公告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102學年度第1次代課教師甄選第1次公告
壹、依據:
一、「教師法」。
二、教育部訂頒「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三、教育部訂頒「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貳、甄選科別、名額及節數:
一、代課教師:共4名,代課期限102.8.30~103.6.30(不含寒假)。
健康教育教師1名(每週授課5-7節)、
視覺藝術教師1名(每週授課7-9節)、
電腦教師    1名(每週授課5-7節)、
體育教師    1名(每週授課4節)、
二、正取代課名額,依甄選成績高低順序錄取,並擇優備取若干名。
三、備取人員候用有效期限:以上備取人員依錄取順序列冊候用,候用有效期限
  至103年6月30日止。
四、本校102學年度內如有新增代課教師缺額,得由備取人員依各類別成績高低順序序遞補聘用。

參、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1.
具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需在台灣地區設籍滿10年以上),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男性需服完兵役義務或免役者。

3.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2.7.28高市教二字第0920025090號函規定,不受理「退休教師」報名。
二、應甄資格: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2.持國外學歷應試者,其畢業學校、科系應在教育部國外學歷認可名冊內,且畢業證書及成績單等需經駐外單位驗證通過並附中譯本及進修期間出入境證明等;證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報名。 

肆、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時間:
民國102年08月15日(星期四)上午9:30~10:30止
二、報名地點: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鳳育路63號(鳳翔國小301教室)
聯絡電話:07-7929337

伍、報名方式:現埸報名或委託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
一、「報名表」、「委託書」等報名表件,請逕至本校網站(http:// fsjh.blogspot.tw//)下載。
二、填寫報名表1份(黏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共1張)。
三、繳驗下列證件(正本驗後發還,影本書寫「與正本相符」並簽名留存備查):
1.
國民身分證。
2.
各該應試科別之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
3.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
曾修畢特殊教育三學分以上或已參加特殊教育知能研習54小時之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5.
報名費:不收費。

陸、甄試:
一、時間:民國102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11:00起
二、地點:高雄市鳳山區鳳育路63號(鳳翔國小301、302教室)
三、項目與比例:口試、試教各佔50%
四、考試範圍:
口試約6分鐘、試教約8分鐘(教師自選版本及教學單元)。
五、甄試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低決定錄取名單,又試教成績相同時以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教知能研習54小時者優先,若又同時修畢特殊教育3學分或特教知能研習54小時者,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定之。
六、應試者總成績未達70分時,不予錄取。

柒、成績公告及複查:
一、甄選成績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星期四)下午甄選辦理完竣後公告於本校網站「最新公告」處,不另寄發成績單。
二、複查成績者請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星期五)上午12時前,至本校教務處辦理。

捌、錄取通知及報到聘用:
一、甄選成績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錄取名單公告於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網站「教職員工甄選」網頁並通知錄取人員。
二、正取人員請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星期二)上午12點前,親自至本校持原繳驗之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時未報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候用時間至103年6月30日止)。

玖、待遇:
一、代課教師一律依上課鐘點支給鐘點費。

拾、錄取人員如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聘任。已聘任者,提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決議通過後,由校長解聘之。錄取人員在聘約存續中,涉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或第九款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通報事宜。

拾壹、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則】
一、聘期除有特殊情形外,均以「自開學前一週至當學期(年)休業式後一週」為原則(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8年3月30日高市教人字第0980012373號函)。
二、報名期間或考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特殊事故宣布停止上班時(不含停止上課),報名或考試日期順延1日至次1上班日,不另行通知。
三、疑義查詢專線:(07)7929337
政風專線電話:(07)3315778,政風信箱:高雄郵政第1890號信箱。

【附錄】
壹、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參、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至九款: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102學年度
學生制服、運動服服務廠商審查結果公告

合格廠商:春泰行(地址:高雄市岡山區壽華路148號1樓)

註:合格廠商於8/28(三)販售新生服裝

                 高雄巿立鳳翔國民中學服裝審議委員會

2013年8月7日 星期三

高雄市鳳翔國中幹事甄選報名表

高雄市鳳翔國中幹事甄選報名表請聯結下載:
http://goo.gl/qaPbzN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幹事甄選簡章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幹事甄選簡章
一、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職稱:幹事(職務編號:A150100)
職系:一般行政
職等: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名額:1名
三、辦公地點: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地址:高雄市鳳山區保義街100號)
四、應徵資格:(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 具有一般行政職系(含同職組同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且無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形。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情事、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 未曾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具工作熱誠、品性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注重行政倫理,並能配合學校職務調整者。
(四) 具備電腦文書處理(Word、Excel及Internet)與網路操作能力並具執行能力。
(五) 須具備公務人員核心價值「廉政」、「忠誠」、「專業」、「效能」、「關懷」。
(六) 歡迎具合格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者報考。
五、報名截止時間:即日起至102年8月13日(星期二)下午5時止,報名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憑(信封上請註明應徵幹事),逾期或資料不全不予受理,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上回郵信封。
六、報名地點:鳳翔國民中學籌備處(位於鳳翔國小校內)。
七、報名方式:
(一) 填寫報名表(請自鳳翔國民中學網站最新公告處下載http://fsjh.blogspot.tw/)。
(二) 繳交公務人員履歷表(附相片、自傳不可空白且經本人簽章)、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現職或曾任銓審函、現職派令及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影本、最近五年內獎懲、身分證影本(正反面)、全民英檢證書(無則免附)、其他與本職缺相關訓練、進修證明文件或採購證照影本(無者免附),以上證件均以A4紙張影印,影本上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三) 一律採通訊報名(不受理現場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證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830高雄市鳳山區鳳育路63號,鳳翔國中籌備處,連絡電話:(07)7929337。
八、甄試項目:
面試:(專業知能、工作理念及服務態度等)
依本校報名收件順序排列,原則上面試時間每人約10分鐘,由甄試委員視面試情形決定增減時間,占總成績100%。
九、甄試方式、地點:
(一) 甄選方式:資格條件審查合格者由本校擇期通知。
(二) 甄試地點:另行通知。
十、錄取方式及公告:
(一) 正取1名、備取2名。
(二) 經甄選錄取人員名單依權責規定需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未錄取人員不另行通知亦不退件。
(三) 備取人員候補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十一、其他
(一)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 所繳證件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行負責。
(三) 考試當日如遇颱風等不可抗力之情事,經高雄市政府宣佈放假時,則考試日期將予以順延,並於教育局網站公布,請各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附錄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附錄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附錄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ㄧ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附錄四】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節錄):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2013年8月4日 星期日

高雄市立鳳翔國中102學年度新生編班正式公告

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102學年度新生編班名單及導師姓名正式公告
102學年度鳳翔國中招收一年級七班,經本市教育局集中電腦編班編配完成,
詳細內容及名單請見下列聯結:
http://goo.gl/kr3oxf